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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氢制备最高补贴500万!河南濮阳开启2023氢能专项资金申报!

2023-08-162580

83日,河南濮阳市工信局、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促进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件指出,其中绿氢制备方面,对出厂价格不高于同纯度工业副产氢平均出厂价格,且用于本市加氢站的,2022给予每千克15元补贴,2023给予每千克12元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氢能热电联供设施建设等项目根据装机量,按每千瓦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氢能项目方面:对新建储运氢项目,给予设备实际投资总额10%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本地企业转型制氢、氢能装备等产业,设备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且于两年内建成投产的,给予设备投资额10%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22年建成日加氢能力500千克以上,1000千克以下的加氢站,单站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2023年建成的加氢站补贴400万元。日加氢能力1000千克以上的加氢站(含改扩建站),单站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加氢站氢气零售价格不超过每千克35元,每千克补贴15元。

原文如下:

为切实推进我市氢能产业加快发展,有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促进氢能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濮政〔202215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组织各地开展2023年促进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式

2023年市级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补助基数以发票核算为主,发票计算区间为2022715日至2023630日。

二、申报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市辖区内的独立法人企业、单位,以及个人。

(二)截止申报日,企业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个人申请资金的,须社会信用良好,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三)获得氢能产业发展资金氢能项目建设补贴支持的企业,不影响申报其他项目资金。

(四)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购买的车辆等不在补贴范围。

三、申报类别及材料

申请主体自行编制申报材料,纸张尺寸为A4,按以下申报材料顺序双面打印,每部分用彩页隔开并装订成册,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现场审核时须提供原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绿氢制备扶持补贴

补贴条件:对绿氢出厂价格不高于同纯度工业副产氢平均出厂价格,且用于本市加氢站加注的,按照年度累计供氢量,2022给予每千克15元补贴,2023给予每千克12元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

2.绿氢制备扶持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4.销售合同、记账凭证、对应发票、付款凭证、出库单、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5.发票清单(附件10);

6.企业申报日在“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的信用结果网页打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或相关证明材料。

(二)氢能项目建设补贴

补贴条件:对新建高压气态、低温液态、无毒有机液体及固态等储运氢项目的,给予设备(含软件)实际投资总额1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本地企业转型制氢、氢能装备等产业,投资建设氢能项目,设备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且于两年内建成投产的,项目竣工投产后给予设备投资额10%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0万元。《扶持办法》印发前已立项建设的生产项目,按原《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支持氢能与氢燃料电池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濮政〔202127号)执行。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

2.氢能项目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

3.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4.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5.设备购销合同、记账凭证、对应发票、付款凭证、入库单、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6.发票清单(附件10);

7.企业申报日在“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的信用结果网页打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或相关证明材料。

(三)加氢站建设及运营补贴

补贴条件:符合《扶持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要求。2022年建成日加氢能力500千克以上,1000千克以下的加氢站,单站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2023年建成的加氢站补贴400万元。日加氢能力1000千克以上的加氢站(含改扩建站),单站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加氢站氢气零售价格不超过每千克35元,每千克补贴15元。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

2.加氢站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4)、加氢站运营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5);

3.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4.加氢站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5.加氢站建设协议、验收文书、设备购销合同、记账凭证、对应发票、付款凭证、入库单、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6.发票清单(附件10);

7.企业申报日在“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的信用结果网页打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或相关证明材料。

(四)氢能车辆购置及运营(含运氢车辆)补贴

补贴条件:对购置本地企业生产的氢燃料电池整车及配装本地所产氢燃料电池动力系统或关键零部件的氢燃料电池车辆,单车累计纯用氢行驶里程达2万公里以上的,按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给予一次性补贴。一是购置配装本地企业生产(不含组装)的2个以上氢燃料电池动力系统关键零部件的车辆,在濮阳销售、初次注册登记上牌的氢燃料电池汽车,承诺自初次登记日起四年内不迁出我市的,按标准配置销售价格的20%进行补贴(该项为享受车辆购置补贴的首要条件)。二是购置配装本地企业生产的氢燃料电池动力系统的车辆,在濮阳销售、初次注册登记上牌的氢燃料电池汽车,承诺自初次登记日起三年内不迁出我市的,按标准配置销售价格的40%进行补贴。三是购置本地企业生产的氢燃料电池整车,在濮阳销售、初次注册登记上牌的氢燃料电池汽车,承诺自初次登记日起三年内不迁出我市的,按标准配置销售价格的60%进行补贴。

符合《扶持办法》第八条补贴类型、条件的营运车辆,按照第九条规定给予运营补贴。对拥有10辆以上氢气运输车辆(单车载氢量200千克以上)的运输企业,从事本市所产氢气对外销售运输业务的,按照年度累计氢气实际承运量,给予每千克2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运营补贴。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

2.氢能车辆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6)、氢能车辆运营(含运氢车辆)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7);

3.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机动车行车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加氢付款发票、车主同名的银行账户等材料;

5.发票清单(附件10);

6.企业申报日在“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的信用结果网页打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所有人申报日的个人征信报告;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或相关证明材料。

(五)能源领域推广应用补贴

补贴条件:氢能热电联供设施建设等项目根据热电联供设备装机量,按每千瓦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

2.能源领域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8);

3.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4.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5.设备购销合同、记账凭证、对应发票、付款凭证、入库单、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6.发票清单(附件10);

7.企业申报日在“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的信用结果网页打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或相关证明材料。

(六)本地企业转型补贴

补贴条件:对年氢能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企业新研发的氢燃料电池车型进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一年内实现上市销售的,按照销售金额的2%进行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本年度内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氢能装备产品经认定为国家、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

2.本地企业转型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9);

3.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4.企业税务系统申报表反映202210月份-20236月份营业收入的截图,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文件、销售合同、对应发票、记账凭证、付款凭证、审计报告、发票清单等证明材料,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认定文件;

5.企业申报日在“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的信用结果网页打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或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程序

(一)补贴申请。申报企业、单位或个人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属地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县(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并抄送市财政局。

(二)组织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等有关单位,以及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核查,按照程序在市、县(区)有关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资金拨付。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补贴项目,市、县(区)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五、有关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配合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做好现场核查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原始资料。

(二)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联合提出推荐意见,于815日前将推荐文件及申报材料(一式四份,附带扫描件)报至市局装备工业与材料工业科。

(三)对未履行承诺、提供虚假材料、恶意骗取奖补的申报主体,查证后收回相应财政奖补资金,并纳入黑名单管理,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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