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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若干政策》印发

2024-01-232890

2023年12月21日,焦作市人民政府印发《焦作市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若干政策》,支持新增、更新的公交车、通勤车等客车和渣土车、水泥罐车、物流车、矿山运输车、邮政用车、环卫车等货车,优先使用氢燃料电池汽车。

以下为原文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21日

焦作市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启动新一批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437号)精神,支持我市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加快推动氢燃料电池产业集聚和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力度

支持新增、更新的公交车、通勤车等客车和渣土车、水泥罐车、物流车、矿山运输车、邮政用车、环卫车等货车,优先使用氢燃料电池汽车。

二、加大财政补贴奖励力度

(一)对购置的氢燃料电池汽车进行价格补贴

2023—2025年示范应用期间,对我市单位或个人购置并在本市登记注册且符合国家示范应用要求的公交、渣土、环卫、矿山运输等氢燃料电池汽车,市财政及各县(市、区)财政以享受国家、省奖补政策后的车辆购置价格为基础进行补贴,其中,2023年每车补贴3%、2024年每车补贴1%、2025年每车补贴0.5%。

(二)对氢燃料电池汽车运营进行奖励

2023—2025年示范应用期间,对每个考核年度内示范应用车辆累计用氢运行里程分别达到财建〔2021〕437号文件规定的1.5万公里、2.25万公里、3万公里的氢燃料电池汽车,给予运营奖励。其中,设计总质量12吨(含)以下的货车每车每年奖励0.3万元;设计总质量12吨—31吨(含)的货车每车每年奖励0.5万元;设计总质量超过31吨的重型货车每车每年奖励1万元;车身长度10米(含)以下的客车每车每年奖励0.3万元;车身长度超过10米的客车每车每年奖励0.5万元。

(三)对传统燃油(燃气)渣土车替换为氢燃料电池渣土车的给予退出补贴

为加快氢燃料电池渣土车在我市推广应用,推动主城区现有经依法准入并合法经营的传统燃油(燃气)渣土车平稳退出,按照6年(72个月)退出的标准,对在补贴期限内将传统燃油(燃气)渣土车替换为氢燃料电池渣土车的,根据剩余运营月数(旧车在2020年1月1日前购买登记的,按照“72个月—旧车车辆行车证登记日期至氢燃料电池渣土车行车证登记日期之间月数”计算;旧车在2020年1月1日后购买登记的,按照“旧车车辆行车证登记日期至2025年12月之间月数—旧车车辆行车证登记日期至氢燃料电池渣土车行车证登记日期之间月数”计算)和氢燃料电池渣土车行车证登记日期所在年份,采用逐年递减方式给予退出补贴,其中,2023年替换的,每车每月补3000元;2024年替换的,每车每月补2000元;2025年替换的,每车每月补1000元。各县(市)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退出政策。

(四)支持加氢站建设

2023—2025年示范应用期间,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汽车加氢站建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3〕38号)有关要求建成且日加氢能力500公斤及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40%给予每座不高于300万元的奖励;对撬装式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40%给予每座不高于100万元的奖励。支持70MPa加氢站、“氢—油—气—电”综合能源站、“制氢—加氢”一体站建设示范,具体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氢能与氢燃料电池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焦政办〔2021〕2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氢燃料电池汽车放宽道路通行限制措施

在我市主城区城市建成区内,除交通高峰禁行、南水北调桥和万方桥禁行、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外,其它时段允许氢燃料电池货车通行。

四、有关事项

(一)本政策中所需支持资金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市直属项目支持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县(市)项目支持资金由县(市)财政负担;城区项目支持资金按照市与区5:5比例共同分担。

(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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