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区财政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高质量完成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批准的京津冀城市群示范应用任务,构建完善的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提高产品的综合竞争力。根据市人民政府的部署,现就我市财政支持政策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我市参与京津冀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的主体在滨海新区。现对全市各区示范应用的总体情况进行了汇总,其他区是否参与示范工作要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自行确定。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各区自主制定并实施相关的财政支持政策。
二、车辆购置政策政策
根据国家奖励政策要求,我市按国家奖励1:1的标准,对辖区内企业购买燃料电池汽车给予地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和购车企业所在区按30%支付:承担70%的比例。根据《天津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实施方案》,市级补贴车辆总数原则上不超过900辆。
另外,各个区应按照“揭榜挂帅”的模式,购车企业需要和同车辆及零部件企业,合作组成联合体,一起来申请补贴资金,切实保障推广车辆能够满足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需要。燃料电池汽车制造商和车辆需要对接我市新能源汽车数据中心,对接的制造商和车辆需要符合相关要求,符合新能源汽车安全体系建设和安全服务保障的相关要求,以保证生产经营安全。
三、加氢站建设政策
我市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对新建加氢制氢设施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市发改委定期组织相关项目申报评审。原则上,各区不再单独出台加氢制氢设施奖励补贴政策。
四、关于其他政策
各个区的核心的发展方向都是为了培养燃料电池汽车产业,根据区域的实际情况,在产业引进、车辆推广、氢源价格等方面,研究制定车辆运行(注氢)、研发推广关键部件,以及其他配套财政政策,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五、资金发放程序
财政部等五部委根据《关于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对我市示范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分,并相应发放奖励资金。市财政根据各区实际得分发放中央奖励资金,明年发放市级配套资金。各区要充分利用国家、市、区级财政资金,确保政策及时兑现,资金使用高效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