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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站违规建设!国家能源局公布安全生产监管典型执法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3-22 15:00:00    浏览次数:249    评论:0
导读

三月二十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三个典型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案例。

三月二十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三个典型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案例。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电厂因违规行为被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进行行政处罚,这是其中的一个案例。

2022年7月27日,在国家发展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开展的2022年江西迎峰度夏能源保供现场进行督查中,发现中国华能国际社会电力企业股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井冈山电厂之间存在具有以下几个问题:未在输送氨气的设施网络设备(氨区送出管道)上设置可以明显的安全风险警示标志,存在差异较大危险环境因素;氢站干燥间框架二供氢母管法兰未按相关规定提供可靠跨接;加氢站一期电解间半径4.5米的爆炸危险2区空间结构内部分配电间的电气未防爆。华中能源监管局与江西能源安全监管办合作关系进行了研究现场进行核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确认书》。他们还询问了电厂负责人,并记录了《询问笔录》。该事件已于2022年9月13日被立案。华中能源监管局在2022年12月5日发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井冈山电厂进行了处罚。

查明事实后,发现中国华能国际社会电力企业股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井冈山电厂管理存在具有以下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一、未在氨区送出管道上可以设置问题明显的安全风险警示标志,该区域是一个重要危险环境因素水平较高的生产方式经营活动场所和设施进行设备,违反了《安全技术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根据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予以行政部门处罚;二、电厂氢站干燥间的框架二供氢母管法兰当前我们使用铜丝扭接,跨接不可靠,未按照《氢气站设计工作规范》(GB50177-2005)第9.0.4条的规定主要采用金属线跨接,属于自己不符合我国国家相关标准的安全系统设备以及使用这种行为,违反了《安全知识生产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应根据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给予行政处罚;三、电厂控制室(配电间)与氢站一期电解间之间的最近距离为3米,处于加氢站一期电解间半径为4.5米的爆炸危险2区域,控制室(配电室)部分电气设备不防爆,违反《爆炸性危险环境电气设备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2条关于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防护等级选择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照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行政处罚。根据《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指引》的规定,华中能源监管局按照每种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实际情况、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根据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该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以维护能源市场的公平有序。


 
关键词: 加氢站​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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