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经信局于10月10日再次征求意见,对《嘉兴市推进氢能产业发展财政补助实施细则》进行了部分内容修改。此次修改删除了“承诺在嘉兴参与国家燃料电池示范应用城市群四年示范期内不得迁出我市”的要求。以下为修改详情:
就《嘉兴市推进氢能产业发展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修改,我们想征求一些意见。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的要求,我局计划对《嘉兴市推进氢能产业发展财政补助实施细则》(嘉经信技装〔2022〕4号)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10个部门发布了《嘉兴市推进氢能产业发展财政补助实施细则》(嘉经信技装〔2022〕4号)第二条第二部分,该部分是关于车辆购置补贴的规定。根据规定,补贴车辆是指在2021年6月1日之后在嘉兴合法注册的氢燃料电池汽车,并且无需承诺在四年的示范期内不迁出我市。经修改后的规定为:补贴车辆是指在2021年6月1日之后在嘉兴合法注册的氢燃料电池汽车。
目前我们正在寻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在2023年10月16日之前提出反馈。(联系人:杨嘉斌,电话:82521217;邮箱:457700641@qq.com;传真:82521891)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简介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