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安徽省等地陆续公布了第一年度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励资金。其中上海市获得市级资金约1.7亿元,内蒙古共获得中央资金1519万元,浙江省获得中央资金884万元,安徽省获得中央资金262万元。其中内蒙古、浙江和安徽发布的文件中明确指出,本次国家级奖励资金不得用于支持燃料电池汽车整车生产投资项目和加氢基础设施建设。
12月6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下达本市2023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六批)的通知》。本次审核通过15项资金计划,共计174334.093619万元。
其中,氢能与燃料电池领域,按照《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23]2号)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第一年度市级奖励资金合计172631506元。
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了《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文件通知了用于2021年以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2021—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预拨、第一年度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励。其中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第一年度奖励资金为1519万元,其中乌海市4万,鄂尔多斯市1515万。
通知强调说,第一年度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励资金不得用于支持燃料电池汽车整车生产投资项目和加氢基础设施建设。
12月7日,浙江省财政厅发布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领域)预算的通知,此次下达资金共计59786万元,其中: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51502万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7400万元,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第一年度奖励资金884万元。
文件指出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第一年度奖励资金不得用于支持燃料电池汽车整车生产投资项目和加氢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市财政局要按规定分配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安全有效。
11月17日,安徽省财政厅发布提前下达2024年节能减排(新能源汽车推广和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其中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第一年度奖励资金262万元。
文件指出,第一年度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励资金不得用于支持燃料电池汽车整车生产投资项目和加氢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