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浙江省财政厅发布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领域)预算的通知,此次下达资金共计59786万元,其中: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51502万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7400万元,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第一年度奖励资金884万元。
原文如下: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领域)预算的通知
浙财建〔2023〕148号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3〕336号)要求,现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领域),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共计59786万元,其中: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51502万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7400万元,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第一年度奖励资金884万元。上述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4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50节能环保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111001能源节约利用”支出预算科目,待2024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二、此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用于2021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和2021—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拨。有关市财政局和同级主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593号)、《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安全有效。
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以全省11个设区市为单位,主要根据各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因素进行分配,同时考虑各市近年中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结余情况,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的30%,运营补贴按利用效率分档补贴,最高不超过0.6元/千瓦时。此项资金由各地统筹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重点支持乡村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纳入奖补范围的充电设施应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标准。各市财政局和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抓紧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及时将资金分解拨付到辖区内有关县(市、区)和项目单位,推动项目落地实施。
四、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第一年度奖励资金不得用于支持燃料电池汽车整车生产投资项目和加氢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市财政局要按规定分配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安全有效。
附件:1.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领域)分配明细表
2.提前下达2024年度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3.2021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表
4.2021—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拨表
5.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