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和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农村水路客(渡)运油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指出本细则所称的农村水路油价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拨付广东省用于岛际(含陆岛,下同)和农村水路客(渡)运油价补贴的资金,由费改税补助和涨价补助两部分资金构成,通过油价直接补贴和统筹使用两种方式,由财政拨付各地使用。本细则所称的农村水路客(渡) 船是指农村水路、陆岛或岛际运输的客(渡)船。统筹使用资金不低于油价补贴中涨价补助资金的60%,用于水路客(渡)运行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和便民服务等项目。资金补贴年度是指上一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
《实施细则》指出统筹使用资金应用范围包括以下4个:
新建的农村水路客(渡)船
除农村水路客(渡)船外,其他新建的新能源或清洁能源的高速客船、旅游客船、客货船和客滚船等客(渡)船(快艇不属于补助范围)
全省水路客运行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便民服务、绩效奖励和行业管理提升等工作
交通运输部或省委、省政府等上级部门要求的有关任务工作事项
《实施细则》指出水路客(渡)船新建补助要求包含一下三项:
新建船舶是指自行建造或者购买未投入使用过的船舶,用于新增运力或者更新旧船舶的运力
新建船舶必须实际投入营运,并且在资金补贴年度提出申请
自行建造船舶或购买的船舶在获得统筹使用资金补助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或卖出,否则应退还全部补助资金
在统筹使用资金补助标准方面,《实施细则》指出新建、购买的纯电池动力、LNG单燃料、甲醇单燃料或氢能单燃料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客(渡)船补助标准按船舶结算发票金额的65%补助,但不超过表一限额的2倍。
表一 船舶新建、购买补助限额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