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5日,四川省成都市经信局印发了《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在氢能方面,《实施细则》指出:
对制氢设计能力 500标方/小时以上(含 500标方/小时)的电解水制氢企业,按实际电解水制氢用电量给予0.15-0.20 元/千瓦时的电费补贴,每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 千克的 35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 30%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新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的 35MPa 临时加氢站,且正式运营(以首张售氧发票日期计)一年以上,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 10%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 千克的 70MPa加氢站、符合条件的“制氢-加氢”示范一体站,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 30%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销售价格不高于35 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 20 元、最高 500万元的运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