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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氢站建设,获专项资金补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3-08 14:38:57    浏览次数:300    评论:0
导读

近日,广东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绿美广东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近日,广东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绿美广东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绿美广东生态建设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一)城市水环境治理专项资金;(二)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三)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专项资金;(四)加氢站建设专项资金。其中加氢站建设为新设。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由广东省住建厅负责对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实际支付、项目实施、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进行全面核查和重点抽查。

加氢站建设专项资金主要政策目标是:加快布局建设加氢站,推动落实广东城市群加氢站建设任务,实现到示范期末建成加氢站超200座。

主要用途和支持对象:主要用于对“十四五”期间建成并投入使用,且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的加气能力计算)500公斤及以上的加氢站按照省级补贴标准给予建设补贴,用于省级加氢站建设政策制度的宣贯、应急演练、安全评估、信息化系统建设、运维运营等专项工作与会议培训、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省级经费支出。

加氢站建设审批权限下放为“地市级”,地级市需完成对市本级、市辖区及下辖县(含县级市,下同)级项目的审批,根据省直管县改革要求,审批结果中对属于县级的项目要单独标注。地级市审批的分配方案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审核备案。

文件规定,专项资金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确需调剂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调剂用于同一“财政事权”内已储备可执行项目的事项。当年累计调剂资金额度达到“财政事权”额度10%及以上的,报分管省领导审批;达到20%及以上的,经分管省领导和分管财政的省领导审核后,报省长审批。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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